原 告 濮震中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益得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8,27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原訂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