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世明
即 被 告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部分之
裁判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1萬6,017元,及自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41萬6,01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520元(計算式:6,780×2/3=4,520),故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260元(計算式:6,780-4,520=2,260),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請上訴人一併確認上訴聲明第1項有關上訴人「李成龍」部分是否為誤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