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曾家輝
鐘煒翔律師
被 告 馬辣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馬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良誌
被 告 馬京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家豪
被 告 松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國勝
被 告 柳玥呈
主 文
本件應由翁國勝為
被告松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松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後已變更為翁國勝,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可佐,
惟其
迄未經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由翁國勝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