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鄭敦宇
律師即灃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
相對人灃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4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灃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且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惟未據繳納聲請費及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附件: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選任簿冊保管人之股東會決議議事錄。
四、應保管之簿冊文件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