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116號
俞嘉萍即家榮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家榮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指定俞嘉萍為家榮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家榮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
相對人已依法清算完結並
准予備查,為此聲請指定清算人俞嘉萍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49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對該清算
期間內之相關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收支表)及財產目錄等文件,業經
監察人審查無誤,提請公司全體股東於民國111年1月9日承認通過,並指定俞嘉萍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
查核屬實,此有該卷所附之
上開財務報表、監察人審查意見書、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紀錄、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是核其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