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劉志鵬即嘉贏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相 對 人 嘉贏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嘉贏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志鵬為嘉贏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嘉贏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嘉贏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贏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9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清算,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而嘉贏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嘉贏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1年6月28日北院忠民宣110年度司司字第484號函、帳簿、表冊及相關文件保存人同意書、清算完結後簿冊文件保存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48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
核無不合,
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嘉贏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