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施靜雯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派
相對人羽年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檢查人事件,未據
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
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併請聲請人具狀陳報有無舉薦之檢查人人選,及該人選有無擔任相對人公司檢查人之意願,並說明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檢查人之
報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