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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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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張正旺即法商西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
              
                369號1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育如為法商西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法商西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法商西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經董事會承認清算期間各項財務報表,並選任林育如為簿冊文件保管人,且出具同意書,為此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經本院調閱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無訛,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