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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林攸彥即台灣沛進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玉寬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居禮股份有限公司為台灣沛進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
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沛進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負
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台灣沛進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相對人已於民國111年1月13日經唯一法人股東加拿大商Pacgen Life Science Corporation同意指定居禮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居禮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復提出單一股東法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483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