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69號
代 理 人 徐國維
葉鞠萱律師
理 由
一、
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國107年8月1日前開條文修正理由係謂:「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固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藉由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監察人監督之不足,以保障股東之權益。又按公司於必要時始選任檢查人,屬臨時之監督機關,檢查人將其調查結果報告於其選任機關,藉以促動選任機關採取善後行動或提供選任機關採取必要措施之前提要件,自不得由檢查人恣意決定檢查之範圍。若僅憑特定時點少數股東所選任之檢查人,行未來無窮盡帳務之檢查,自有擾亂公司正常營運之虞,而有濫用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權利之情形(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時,法院除形式上審核是否符合該條項之聲請要件外,亦須實質審酌少數股東之聲請,是否檢附理由、事證、說明必要性,及是否有權利濫用之虞。查本件聲請人確為相對人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或青上公司)之股東,且為青上公司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一節,有青上公司109年10月12日股東名冊為證,且為青上公司所不爭執(見卷一第33頁、卷三第31頁),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確為合於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得為相對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股東,合先敘明。二、聲請意旨
略以:
自109年11月1日陳佩君擔任青上公司董事長以來,110年度股東常會雖提供108至109年綜合損益表、110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卻未提供完整財務報表、銀行存摺、商業會計憑證,供股東審閱、承認,致使伊無從勾稽公司實際金流情形及報表記載真實性,亦無從知悉青上公司帳目及財務狀況,董事會、股東會亦喪失執行業務及監督功能。聲請選任檢查人主要理由如下: ㈠110年度青上公司發放年終獎金占全年營業費用12.07%,與前1年相較異常增加,且公司章程並未授權董事長可任意發放年終獎金。
㈡青上公司以新臺幣(下同)1億2539萬元現金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於股東會卻未依法人董事賽席爾商明安有限公司之要求,揭露投資現況及繼續持有原因。
㈢青上公司111年度應付費用高達6900萬元,比110年多出1倍,且財務報表所列高達7000多萬元匯兌損失,實屬異常。
㈣另監察人陳生貴因遭通緝,超過3年未入境臺灣,並未實際行使監察人職責監督公司事務。
㈤青上公司更於111年3月21日作成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以公司廠房土地向銀行質押借款1.7億元用於發放股東紅利,影響公司營運甚鉅。112年度青上公司營業報告書,營業淨利由111年獲利5億3976萬5000元遽減為71萬元,屬重大異常事項,另董事長陳和成特支費由每年300萬元提高至600萬元,於董事會決議時陳和成應迴避而未迴避,違反公司法第206條規定。112年8月2日董事會決議「111年度員工酬勞轉增資基準日」,違反112年度股東常會決議以每股11.201680元發放111年度盈餘分配之內容,且改變既有股權結構,該董事會決議無效等語。爰依公司法第245條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青上公司如附表所示公司文件等語。
三、
相對人則以:聲請人未釋明選任檢查人之必要性,且聲請檢查範圍逾越合理必要範圍,股東會所揭示之財務資料足以監督公司,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應揭露之相關財務報表已全數揭露,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又聲請人曾因法院判決回復登記為董事長,於109年3月至11月間掌控青上公司,並取走所有公司資料,臨時管理人接管公司時亦拒絕辦理交接,致臨時管理人日後交接時也無法提出,現任經營團隊接手後,延續傳統由陳榮俊會計師簽證,始能於110年股東會提出108年、109年間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由聲請人提出書狀內容即附件9以觀,聲請人早已取得青上公司所有內部文件。另聲請人於中國經營與青上公司業務相同之公司,聲請人聲請檢查之範圍涉及青上公司營業秘密,恐遭聲請人用為不公平競爭。
㈠公司
年終獎金發放應考慮當年度稅後淨利,並非聲請人所指之營業收入或營業費用,110年度年終獎金占青上公司稅後淨利僅9.09%,乃近5年最低,且依董事會決議通過核決權限表,並無任一職員之年終獎金超過500萬元,自無庸送交董事會決議。 ㈡公司係投資台新銀行發行之9年期美元結構型金融商品,是保本商品,該商品公司可以提前解約,最糟狀況仍保有投資本金,且年底會計師需簽證確認期末價值。
㈢111年度應付費用增加係因111年度營業收入增加,自然會有較高之營業費用;因青上公司營業收入85%為美元,111年美金升值,美元資產會有匯兌利益,美元負債則產生匯兌損失,美元資產需支付原料採購、營業費用,故美元資產部位較低,兩相結算產生匯兌損失僅2947萬元。
㈣監察人可透過視訊、電子傳輸方式檢視所有財務報表,並無所指監察人無法監督之情,聲請人所述為無理由。
㈤公司舉債經營本有商業考量,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
期間不依法召集股東會承認108年度財報,致國稅局課徵保留盈餘稅500餘萬元,為免造成損失乃於110年3月股東會通過股利發放,公司考量營運周轉需求兼顧股東權益,始向銀行辦理融資。與同業相比,青上公司112年本期損益仍維持獲利,因俄烏戰爭引起原料氯化鉀供需失衡,硫酸鉀產業之外在經濟情勢惡劣,同業呈現相同趨勢獲利大幅下滑,甚至導致虧損,聲請人刻意忽略總體經濟變化,所指實不足採。請求駁回聲請等語
㈠關於聲請人主張110年年終獎金發放部分:
聲請人主張公司章程未授權董事長可任意發放年終獎金,且110年年終獎金與前1年相較異常增加,顯然圖利特定人士等語。
惟查,依青上公司於110年2月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核決權限表,就金額500萬元以上始須進入董事會表決,有110年第1次董事會議事錄在卷
可憑(見卷二第335-336頁),聲請人既未說明有任一人之年終獎金超過500萬元,基於青上公司前開分層核決之董事會決議,由董事長決定發放年終獎金,自無不法。再者,依相對人提出110年終獎金占稅後淨利比率,110年僅為9.09%,為最近5年最低(見卷二第384頁),自無聲請人所指圖利之嫌。況且聲請人就111年6月24日股東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全權決定年終獎金之發放一事,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895號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
嗣聲請人提起
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字第490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則青上公司就110年年終獎金發放
難認有何違法。
㈡關於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付費用及匯兌損失部分:
聲請人主張青上公司以1億2539萬元現金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卻拒絕揭露投資現況及繼續持有原因;另111年度財報所列應付費用6900萬元較110年多出1倍、匯兌損失高達7000多萬元等語。依青上公司副總經理徐國維到庭陳稱:公司是投資台新銀行發行之9年期美元結構型金融商品,公司可提前解約,最糟狀況紅利為0時,仍保有投資本金,且年底時會計師會簽證確認期末價值;111年度應付費用增加係因111年度營業收入為17.66億元,高於110年10.95億元,較高的營業收入自然會有較高之營業費用,因青上公司營業收入85%為美元,111年美金升值,美元資產會有匯兌利益,美元負債則產生匯兌損失,美元資產需支付原料採購、營業費用,故美元資產部位較低,兩相結算產生匯兌損失僅2947萬元
而非聲請人
所稱損失7000多萬元等語(見卷三第33-34頁),
堪信為實。聲請人既未提出任何釋明,徒以公司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高度風險或公司資產負債表顯示異常
云云,實屬臆測。況且,青上公司自110年1月起先後由陳佩君、陳和成擔任董事長於112年5月12日、113年9月25日均各召開股東常會,有112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營業報告書2份、110及109年度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111及110年度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監察人審查報告書、111年股東常會議事錄、112年股東常會議事錄(見卷一第231-263頁、卷二第15-129、501-527、634-662頁、卷三第271-283、355-364、393-397頁),可知董事會提出110、111、112年度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暨陳榮俊會計師出具之查核報告書,經股東會表決承認在案,實難認相對人有何隱匿公司文件及營運狀況之情形。
㈢關於監察人陳生貴有無行使監察人職權部分:
聲請人主張監察人陳生貴因遭通緝,超過3年未入境臺灣一情,固提出本院110年7月9日通緝書為證,惟現今網路發達,監察人
非不得透過視訊或電子傳輸方式檢視財務報表,佐以112年股東常會,監察人陳生貴關於會計科目之提問亦提出書面報告在卷
可稽(見卷二第481-483頁),聲請人主張監察人陳生貴出境無法行使監察人職權云云,並非可採。又青上公司112年5月12日進行董監改選,監察人現為陳俊豪,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憑(見卷三第413-414頁),難認青上公司目前監察人有無法行使職權或監督不足之情形。
㈣關於以公司廠房土地銀行質押借款1.7億元以發放股東紅利、112年度獲利驟減、提高董事長特支費、員工酬勞轉增資部分:
相對人固不否認109年10月13日臨時管理人張孟權代行董事會職權增資5000餘萬元,然係因關係企業向青上公司提起返還借款之訴而籌措預備金,嗣關係企業敗訴且未上訴,故5000餘萬增資款轉為一般營運週轉金;另公司向銀行貸款1.7億餘元,係因聲請人於109年3月至同年11月擔任青上公司負責人期間,不依法召開股東會承認108年財報,因而遭國稅局課徵保留盈餘稅500餘萬元,為避免進一步損失,股東會通過股利發放,兼顧營運週轉需求及股東權益而向銀行辦理融資等語,並有111年董事會議事錄
可參(見卷二第357、472頁)。又聲請人曾對青上公司提起確認現金增資無效訴訟,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240號判決駁回其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重上字第353號判決駁回上訴(見卷一第361頁、卷三第43-66頁),聲請人之女陳俐安對青上公司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針對109年11月23日股東會決議增資一事),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22號判決駁回其訴(見卷一第383-404頁),此外關於112年度獲利驟減、提高董事長特支費、員工酬勞轉增資等議案,均於113年8月13日董事會討論並決議,有103年董事會議事錄可憑(見卷三第337-353頁),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亦經股東會承認在案,青上公司法定代理人於股東會亦說明因公司產品硫酸鉀銷售量呈斷崖式下跌,另全球通膨、美國聯準會暴力升息及地緣政治風險等因素,導致營業淨利呈現虧損,但稅後盈餘仍獲利等語(見卷三第393-394頁),
堪認青上公司現今管理階層於股東會已就獲利驟減一事提出相當說明。惟聲請人以其擔任負責人之
塞席爾商保慈有限公司(下稱保慈公司)對青上公司提起確認113年8月13日董事會決議無效訴訟(繫屬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859號(針對提高董事長每年特支費至600萬元),另保慈公司就112年8月2日董事會決議員工酬勞轉增資發行新股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訴訟,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619號判決駁回,現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見卷三第403頁),堪認聲請人與青上公司先後負責人陳佩君、陳和成間,分屬青上公司經營權爭奪之不同陣營,彼此於董事會、股東會相互杯葛,並提起諸多民刑事訴訟(見卷一第117-151頁、第287-291)至明。 ㈤查青上公司為聲請人陳保慈及陳南宏、陳建福、陳和成、陳生貴、陳俊豪之父陳怡全於67年間創立之家族企業,陳怡全生前主導青上公司一切經營決策,因105年4月29日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方式決議改選董事,選任陳和成、陳生貴、陳俊豪為青上公司董事,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字第1564號撤銷
上開改選董事之決議,青上公司之董事回復至原先由陳怡全、陳保慈、陳俊豪擔任,因陳怡全於108年8月26日過世,陳俊豪辭任董事,僅餘1名董事陳保慈,嗣臺北市政府於109年3月4日核准陳保慈擔任青上公司負責人之登記,同日陳保慈即率員至青上公司南京東路辦公室將陳佩君解職並驅離(見卷一第499-507頁),嗣陳俊豪之妻王月美聲請為青上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經本院
合議庭以109年度抗字第469號選任張孟權律師為青上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案經
抗告、再抗告後確定,臺北市政府於109年8月3日准予變更登記,初始臨時管理人係委託並授權陳保慈負責青上公司營運管理,有授權書可憑(見卷三第205頁),嗣臨時管理人陳保慈對張孟權律師提起妨害秘密、背信告訴(見卷一第117-118頁),對臨時管理人召開股東會請
假處分、聲請停止執行臨時管理人職務等,嗣6名員工集體離職,臨時管理人於109年11月25日為保全青上公司內湖辦公室之現場狀況,請
公證人至現場進行體驗公證,有
公證書可參(見卷一第219-230頁),則青上公司主張公司重要文件及電腦資料於聲請人陳保慈擔任負責人期間遭他人取走一情,應屬可採。另相對人主張聲請人陳保慈為廣東佛山青上肥料製造有限公司(原名:青上化工(佛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該公司於大陸地區生產經營高濃度化肥(鉀肥-硫酸鉀)、鹽酸等,有企業查詢、風險告知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等件可稽(見卷一第265頁、卷二第263頁、卷三第125頁),
核與青上公司主要生產製造產品為硫酸鉀、鹽酸(見卷二第508-509頁),兩家公司產品完全相同,於銷售市場上屬於競爭對手,則相對人
抗辯聲請人聲請檢查範圍將涉及營業秘密,並非無稽。本院審酌青上公司為本土傳統家族企業,由創立人陳怡全全權決策治理公司,屬於人治時期,陳怡全過世後,公司治理陷入顛簸,110年1月
迄今陳佩君、陳和成先後擔任青上公司負責人,慢慢走向法治時期,依公司法規定召開董事會、股東會決議重大事項,依聲請人上開主張,尚無資料顯示青上公司經營過程有何非法關係人交易、財報造假、隱匿,或對股東不忠實之作為,聲請人所為主張均於董事會、股東會進行討論及決議,尚難認青上公司治理及營運有何重大異常,自難認符合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要件。又聲請人請求檢查如附表所示範圍,有部分文件於聲請人擔任負責人期間遭人取走,不復存在,亦無從檢查,保慈公司既為青上公司之法人董事,聲請人則為保慈公司之負責人,於每次董事會、股東會均指派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代理出席表示意見,應可對於青上公司經營管理不再走回人治時期提供相當監督制衡。
五、
綜上所述,聲請人所舉事由尚不足認青上公司經營業務有不忠實或違法行為,亦未提出具體事證釋明究係因何種特定事件,而在如何合理而有必要之範圍內,須選派檢查人就如附表所示文件執行檢查,亦未說明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核與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要件及立法意旨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為青上公司選派檢查人,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酌,併此敘明。七、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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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09年8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包含: ㈠會計帳冊及憑證。 ㈡財產文件。 ㈢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㈣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財務文件、帳簿表冊。 |
| 自105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相對人之: ㈠歷次董事會議事錄、出席人員名冊及錄音錄影檔。 ㈡歷次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人員名冊及錄音錄影檔。 ㈢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特定文件及紀錄。 ㈣依所得稅法第85條第5項規定編制關係企業之間的《移轉訂價報告》,該報告內容中的訂價是否異常? |
| ㈠相對人出資、資金貸與、轉增資、關係人實際交易情形,其中有無異常或虛增漏報之情事,及會計科目是否正確。 ㈡業務帳目、財務資訊是否均依 法令完整揭露,有無隱匿、不實之情形。 ㈢相對人董事會是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交監察人查核、提董事會決議及股東常會承認,並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㈣依公司法第228規定監察人的年度查核報告書,該報告書內容是否異常? ㈤關係企業的應付帳款,是否有部分關係企業的欠款逐步的還款,部分關係企業的欠款卻完全不還的情況? ㈥107年度非關係企業應付帳款予106年相比較,突然增加58,737,000元,108年小港廠房出售,非關係企業應付帳款急速減少179,245,000元,這些非關係企業與經營管理者、大股東有否關係? ㈦109年10月12日以改善財務結構而增資5,340萬元,110年8月23日卻以大發廠土地向銀行質押借款1.5億用於發放現金股利,為何寧願造成財務結構問題更嚴重也要借錢發放現金股利?原因及目的? ㈧應付現金股利的錢是否仍在帳上抑或已經被挪用? ㈨110年動用新臺幣 擔保放款1.7億元,是否經過董事會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