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鄭敦宇
律師即灃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灃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鄭敦宇律師為灃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灃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灃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
准予備查在案,且經徵得聲請人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等情,
業據其提出同意書
暨身分證明文件、股東同意書、保存簿冊明細等件為證,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92年度司字第6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對
無訛,是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