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林啓名即台灣通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相 對 人 台灣通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指定林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Z○○○○○○○○○)為台灣通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台灣通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相對人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
期間內之現金收支表、損益表
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先送經相對人公司
監察人審查同意,再提請相對人公司唯一法人股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9月23日承認通過,並指派林啓名擔任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且經林啓名出具證明書表示同意就任,為此聲請指定林啓名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相對人公司之唯一法人股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110年9月23日一人法人股東承認報告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3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