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95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安賦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程昱斌為安賦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安賦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安賦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程昱斌之同意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程昱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提出簿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所保管簿冊之清冊等資料為證。
三、
經查:本件
聲請人前揭主張,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5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