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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程昱斌即安賦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安賦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程昱斌為安賦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安賦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安賦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程昱斌之同意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程昱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提出簿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所保管簿冊之清冊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揭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5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