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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00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1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相  對  人 
債務人    萬寶祿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容滋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捌仟零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