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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0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風雅國際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泰明 
代  理  人  吳盛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係依何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並敘明各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