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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0315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吳盛彬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係依何 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並敘明各 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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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