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067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啤爾瓦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啤瓦多創意行銷股份
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3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768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