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107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李宗冀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玖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共計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柒拾玖元,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