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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納斯形成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