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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1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4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七喜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芬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榮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2樓之17」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住戶即相對人李榮宗未繳納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自民國67年6月3日起今均為「培聖企業有限公司」,相對人。又依聲請人提出之七喜大廈管理委員會規約第17條已明定繳納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為區分所有權人之義務,則相對人李榮宗形式上既非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即不負繳納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義務。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