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164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郭展維即健民康禾診所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向其訂購貨品,而未依約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其給付等語。
惟依據聲請人提出之出貨單
所載皆為健民診所,
而非健民康禾診所,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向健民康禾診所請求給付之釋明之文件,聲請人於111年9月19日補正狀,仍未提出向健民康禾診所請求之釋明文件。
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未提出,此顯未盡請求釋明之責,聲請顯
於法不合,聲請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