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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鴻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添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官振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
    (為民國110年6月10日及110年7月10日之次日或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