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188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進宇有限公司
一、債務人一宇工程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進宇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中一人如於
上開債權範圍內為清償,另一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