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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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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18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一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芬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進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進來 
一、債務人一宇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進宇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中一人如於上開債權範圍內為清償,另一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