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193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子凡
一、債務人東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姜子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中一人如於
上開債權範圍內為清償,另一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四、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