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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0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4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張嘉霖 
相  對  人 
債務人    東方之泉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淑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銘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肆萬參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