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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季芳 
法定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巧思比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瑮淨(原名王蔚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巧士比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瑮淨(原名王蔚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瑮淨(原名王蔚菁)



            王蔚瓊 


一、債務人巧士比眼鏡有限公司、王瑮淨(原名王蔚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陸拾陸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王蔚瓊、王瑮淨(原名王蔚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巧思比眼鏡有限公司、王瑮淨(原名王蔚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第一項至第三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