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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恆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Quoris International Capital Management Ltd、李倫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1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