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Quoris International Capital Management Ltd、李倫家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惟因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1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