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239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睿億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次按,
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睿億工程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睿億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睿億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經股東決議選任劉繼華為睿億公司之清算人,是應以劉繼華為睿億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又相對人睿億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力,而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
惟相對人睿億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繼華之戶籍設於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睿億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