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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1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民權聯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坤霖 
相  對  人 
債務人    呈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蘭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南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荃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