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26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
公證人民權聯合事務所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南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荃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