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265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杜俊寬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嵩鴻數位有限公司(原名稱博網數位有限公司)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