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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3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1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誠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湛清、黃彩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彩絹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請陳明向相對人黃彩絹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