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380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申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
承攬相對人所有「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116號22樓」辦公室裝修工程,經聲請人多次催討,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獲清償,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21日
聲請狀僅提出估價單4紙,
惟其皆未有相對人之簽收章,本院於111年9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之
承攬契約,或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已完成相對人辦公室裝修工程之證明文件,及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匯款予聲請人關於證物1地毯工程估價單部分款項新臺幣1,490,440元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1年9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釋明,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