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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38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0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江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申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承攬相對人所有「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116號22樓」辦公室裝修工程,經聲請人多次催討,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獲清償,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聲請狀僅提出估價單4紙,其皆未有相對人之簽收章,本院於111年9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承攬契約,或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已完成相對人辦公室裝修工程之證明文件,及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匯款予聲請人關於證物1地毯工程估價單部分款項新臺幣1,490,440元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1年9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釋明,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