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436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栗菁
一、債務人寶樂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丁栗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