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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6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相  對  人 
債務人    寶樂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懿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栗菁 
一、債務人寶樂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丁栗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