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4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御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0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