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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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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5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正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4540號)
一、緣相對人等為聲請人之收單特約商店及特約商店負責人,與聲請人簽訂收單特約商店約定書,依約相對人得以聲請人提供之簽帳端末機自動處理每筆持卡人簽帳交易並接收顯示授權碼完成收款及退款程序。惟陸續執行交易至民國109年12月9日止,尚有新臺幣28,956元之信用卡消費款,經持卡人聲明爭議而為質疑帳款,依契約第第四條第(六)項第(2)款之約定,聲請人不負付款義務,若已為給付,債務人等應付返還責任。另依前述同條第(七)項約定,債務人之負責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本件信用卡持卡人透過發卡銀行即玉山銀行,主張因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無法獲得服務,已經取消對相對人代購機票之交易但未獲刷退,申請扣款歸還其原本刷卡支付代買機票之金額,聲請人通知相對人提出服務已提供之相關證明而相對人未能提出,故聲請人已將款項退還發卡銀行,並由發卡行退款給持卡人。經多次催討相對人等歸還本件債務金額,相對人均拒絕,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特約商店申請書、約定書、持卡人扣款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