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473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施建興、大三通
不動產有限公司、蘇俊吉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明文
可參。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
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施建興、大三通不動產有限公司、蘇俊吉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
民法等規定為由,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
惟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房屋
租賃契約觀之,該契約之出租人為施建興、承租人為李慧曦,而聲請人嚴國隆僅為連帶
保證人,無權請求相對人返還租金、
押金、
懲罰性賠償金及
損害賠償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
嗣聲請人雖於同年10月24日提出民事補正及追加
債務人補充理由狀,惟仍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致本院形式審查無從認定聲請人得依
上開法令請求相對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是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