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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4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遠東金士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華 
代  理  人  洪榮宗律師


            賴建宏律師

相  對  人 
債務人    盛維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用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修正條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故債權人請求自生效日起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