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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55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菁英空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償還其遺留在債務人公司之物品價額,惟並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請求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肆拾肆元之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