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550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內外技術、蔡桂榮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買受人
所載為「台灣內外技術有限公司」,而蔡桂榮僅為該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聲請人應陳明正確之相對人或更正以「台灣內外技術有限公司」為相對人。
二、提出相對人台灣內外技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