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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5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5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信裕即旭正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內外技術、蔡桂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買受人所載為「台灣內外技術有限公司」,而蔡桂榮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應陳明正確之相對人或更正以「台灣內外技術有限公司」為相對人。
二、提出相對人台灣內外技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