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572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5722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1115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5,921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W009593、W010170、W010462、W010463、W011151、W012315、Y067648、Y067649、EN00000000。
釋明文件:追繳函及查欠補單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