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575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全球優品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球優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本件相對人全球優品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
法定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力,而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
經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德瑞克(DIRK VANNEROM)已於111年4月7日出境,
迄今均未入境,有該入出境資訊連結資料附卷
可稽,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須向國外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球優品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得行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