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58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榮騰建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有居間契約,由聲請人委託相對人出售
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
詎相對人促使其與
第三人李涵宇簽署協議書,就系爭不動產負擔
瑕疵擔保責任,扣留其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惟該協議書條款違反
誠信原則,依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協議書無效。另相對人未經聲請人同意逕自履約保證金專戶轉出仲介服務費38萬0800元,是相對人違反不動產銷售契約書第7條約定及
民法第571條規定,故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返還68萬0800元等語。
三、
經查,就相對人扣留聲請人之履約保證金30萬元部分,據聲請人與第三人李涵宇簽署之協議書第2條第2項記載「若瑕疵未排除或未確實修復,造成侵權損害繼續擴大,含浴廁上方未修好致買方新裝潢受損,買方有
損害賠償請求權,賣方應按買方實支修繕金額賠付」,然聲請人未提出「瑕疵已排除或已確實修復」之釋明文件,致本院形式上無從認定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返還履約保證金30萬元。又系爭不動產業已移轉登記予第三人李涵宇,買賣價金為952萬,依聲請人與相對人簽署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5條第1項記載「買賣成交者,受託人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
報酬,其數額為實際成交價之百分之四」,是相對人得向聲請人請求之服務報酬金額為新臺幣38萬0800元,則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前開仲介服務費
亦屬無據。綜上,本院基於形式審查原則,尚
難認定聲請人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
,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