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恒昇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賴正棠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記載「賴正棠 恒昇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係以賴正
棠為公司法定
代理人,抑或以賴正棠為相對人?如為後者,
並應釋明對賴正棠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影本到院。
二、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
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