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602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艾席爾醫隆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及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支付命令程序亦有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艾席爾醫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因未提出蓋有聲請人創亦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洪于婷」印文之
聲請狀,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2月2日送達聲請人
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聲請人
迄今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