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6243號
異 議 人 萬益環保有限公司(原名萬芳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上列
異議人因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
分公司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11年11月15日送達於
異議人公司登記址,並由
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
本件異議人於同年12月13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
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