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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6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王麗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譜羅斯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慶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棣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捌萬玖仟柒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