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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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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69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家禎 


            品固好有限公司

            有芯有限公司


上列品固好有限公司、有芯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周品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品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玖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