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大和田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鼎軒置產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
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