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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7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大和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壬盛 
聲  請  人 
債權人    鼎軒置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壬盛 



相  對  人 
債務人    王守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大和田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鼎軒置產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