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717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零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
人權釋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業經股東決議解散並選任洪韡華為清算人,是應以股東洪韡華為
相對人權釋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