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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7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4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意蘿蔔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2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則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