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744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創意蘿蔔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2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
附卷可稽,則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