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75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盧彥旭(原名盧雍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